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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背景說明
台灣新生兒先天性雙耳中重度聽障的發生率約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學術上及臨床上皆已證明,先天性聽力損失建議於6個月大前就開始配戴聽覺輔具與接受聽能復健/創健,能使嬰幼兒有正常的語言發展歷程。只利用觀察的方式來看嬰兒對聲音的行為反應,是無法正確診斷出是否有聽力損失的問題,需要聽力檢查的儀器才能正確診斷出嬰兒的聽力損失。國民健康署自99年起優先提供低收入戶「新生兒聽力篩檢」之費用補助,為使全國新生兒均能接受聽力篩檢,於101年起全面補助,期聽損兒可及早發現,並於早期進入療育,讓聽損兒未來可進入主流教育與正常兒童學習。爰辦理本
案。
貳、計畫目的
(一)健全嬰幼兒健康檢查,增進新生兒健康。
(二)早期發現聽損兒,使其早期進入療育,讓聽損兒未來可進入主流教育與正常兒童學習。。
参、實施方法
(一)補助對象:自 101 年 3 月 15 日(含)以後出生,設籍本國未滿 3 個月之新生兒。
(二)申報費用:每案補助 700 元。
(三)篩檢時程:出生 3 個月內完成初篩及複篩。年齡計算公式,如下:篩檢年月日-出生年月日≦92 天。
(四)篩檢儀器:自動聽性腦幹反應(aABR)聽力檢測儀器。
(五)篩檢流程:醫療機構須依據執行新生兒聽力篩檢作業流程,執行聽力篩檢(附件一)。
(六)申請資格:
1.國民健康署資格審查通過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 A 類醫療機構)。
2.未具國民健康署資格審查通過之醫療機構,惟結合上述醫療機構辦理者(以下簡稱 B 類醫療機構)。
(七)申請說明:請於公告日起向本署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二),有效期限為 3
年(自成為 A 類醫療機構或 B 類醫療機構之當年度開始計算,至第 3 年的
12 月 31 日止)。
(八)補助作業流程:

1.具健保身分或依附父母健保身分新生兒:
a.補助篩檢費用,依照目前健保申報流程,經由本署資格審查之執行新生兒聽力篩檢之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進行新生兒聽力篩檢後,並完成系統登入篩檢結果,向健保署申報,健保署支付後以個別之申報檔及領據轉送本署核復。
b.健保申報代碼:本服務項目案件分類為預防保健 A3,就醫序號為IC20 (附表一) 。
c.住院或急診期間同步接受新生兒聽力篩檢:分開二筆申報。

2.未能依附父母健保新生兒:
a.由醫療機構填具「未依附父母健保新生兒聽力篩檢個案-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附件三),及新生兒聽力檢查紀錄表(附表二)於次月 2 日前送衛生局。衛生局審核醫療機構送件資料,於每月 10 日前填寫申領送件清單(附件四),連
同篩檢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送本署辦理核撥補助金額予醫療機構。
b.爲配合每年度之會計年度結算,當年度補助款需於當年 12 月 25日前向本署申報完畢。自 12 月 26日後之新生兒聽力檢查個案紀錄聯及申領送件清單,將併列至次年度 1 月份之申領送件清單核辦。

3.非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a.由醫療機構填具「非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新生兒聽力篩檢個案-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附件五),及新生兒聽力檢查紀錄表(附表二)於次月 2 日前送衛生局。衛生局審核醫療機構送件資料,於每月 10 日前填寫申領送件清單(附
件六),連同篩檢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送本署辦理核撥補助金額予醫療機構。
b.爲配合每年度之會計年度結算,當年度補助款需於當年 12 月 25日前向本署申報完畢。自 12 月 26日後之新生兒聽力檢查個案紀錄聯及申領送件清單,將併列至次年度 1 月份之申領送件清單核辦。
肆、費用申報及相關規範
(一)醫療機構應將檢查結果告知其家長或主要照顧者;如發現需追蹤確診之疑陽性個案,應將其轉介至適當醫療機構進行確診。且依醫療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登載篩檢資料於病歷上,新生兒聽力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二。
(二)申報費用之申報及系統登入結果得由A 類醫療機構或 B 類醫療機構申報。
(三)未依規定期限於系統登入個案資料或申報之資料不完整、不正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予以核扣未申報篩檢結果之補助費。
(四)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新生兒聽力篩檢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向健保署申報費用,逾期未申報者,不予核付費用。
(五)本署對於「新生兒聽力篩檢補助方案」之 A 類醫療機構或 B 類醫療機構,得實施不定期之查核與輔導。
(六)醫療機構辦理新生兒聽力篩檢服務,經查有費用申報不實、健保卡與本人不符、費用申報與病歷記載或服務提供不符、相關表單之記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醫療相關法規者,本署應追繳費用,並得終止辦理新生兒聽力篩檢服務之資格。
新生兒聽力篩檢單位作業流程
「新生兒聽力篩檢補助服務方案計畫」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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